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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須知 / 寄宿生寄宿輔導實施辦法

國立草屯商工寄居生寄宿輔導實施辦法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南投縣聯絡處投軍字第0930000244號函辦理。
二、依本校實際狀況擬訂。
 
貳、目的:
為瞭解外縣市學生就讀本校,寄居校外之生活動態與境況,以及確實掌握與有效輔導為目的。
 
叁、實施對象:
一、男學生:凡就讀本校需要寄居校外之學生。
二、女學生:除通學外,應一律住校,如欲寄居,則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屬家中。
 
肆、區域規劃:
為便於集中管理,勤於訪查,以及相互有所照應,限制寄居範圍如下:
寄居草屯鎮地區內,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戚家中。
寄居鄰近外縣市「台中縣、彰化、南投、埔里」,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戚家中。
 
伍、校外住宿申請規定:
一、凡寄居校外之學生,於新學期開學後一週內,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登記
    手續,檢附戶藉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及填寫寄居調查表﹙如附表一﹚。
 
二、填表時依照表格規定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如有隱瞞情事一經查覺,
    將予個別輔導,追查原因後,輔導其按規定填表寄宿。
 
三、校外寄宿生填妥登記表後,交回生輔組,以利編組﹙寄宿生名冊格式如
    附表二﹚,並向承辦教官索取房東保證書及家長同意書,分別辦妥簽證
    手續,送回生輔組存案。於寄居期間不得有越軌行為,否則以違犯校規
    論處。﹙家長同意書如附表三,房東保證書如附表四﹚。
 
陸、遷徒規定:
凡校外寄宿生如確因環境不宜,需要搬遷時,先向生輔組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五﹚經核准後始得遷移。若私自搬遷,一經查覺,責成導師、輔導教官會同家長共同了解其搬遷之原因,做適當之輔導,使其能依遷徒規定辦理。
 
柒、校外寄宿生訪問規定:
學校為確實了解學生寄居校外生活狀況,得隨時派學務人員或導師前往訪問,並將訪問所見,登記在訪問表﹙如附表六﹚中,作為平時輔導參考。其訪問方式:
 
一、定期訪問:學期中概分為三次,日程表另定,由訓導人員擔任之。
 
二、不定期訪問:對校外寄宿生視狀況需要,隨時作臨時性查訪,以便瞭解
    其生活情形。
 
三、家庭訪問:本訪問以各班導師擔任為原則,並請將訪問經過,記於訪問
    登記表中﹙如附件七、八﹚交由生活輔導組長將訪查結果,以信函通知
    家長,牌便能配合學校共同輔導,並作為學校教學及輔導參考。
 
四、無論採何種方式訪問,事先均不通知,期能瞭解學生實際生活情形。
 
五、訪問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為原則,如週六、日訪問時,需事先通知學生
    在住所等候。
 
捌、一規規定:
    一、寄宿生如有同學多人聚居一處時,應推派一人為幹部,負責與學校確
        保連繫,並掌握其動態,如遇突發事件,隨時反應訓導處處理。
    二、寄宿生如有疑難病痛時,隨時向導師或生輔組值班人員報告,以便協
        助解決與送診,必要時與家長取得連繫,共同解決之。
    三、學生寄居校外,服裝要按規定穿著。
    四、如穿著便服時,以樸素大方為原則,不得奇裝異服。
 
玖、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拾、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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