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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食品專欄 / 營養教育宣導專區 / 食品安全相關新聞事件 / 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事件Q&A

Q&A

 

 
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事件Q&A

Q1:什麼是銅葉綠素?
A1:銅葉綠素是從植物中提取葉綠素(通常取自羊茅和苜蓿),然後用化學方法修飾(或穩定),以銅取代該分子的核心,即可得到穩定的水溶性著色劑銅葉綠素。
 
 
Q2:目前國內規範銅葉綠素可使用的產品類別有哪些? 
A2: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銅葉綠素及銅葉綠素鈉可添加於口香糖、泡泡糖、乾海帶、蔬果加工品、烘焙食品、果醬、果凍、飲料等產品中,用量以銅計為40~150 mg/kg不等。 
 
Q3:銅葉綠素可以用來添加於食用油嗎? 
A3:銅葉綠素為國際規範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但各國均未准許使用於「食用油脂產品」中。 
 
Q4:食品中銅葉綠素的風險評估? 
A4:1.依聯合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評估報告,銅葉綠素複合物於大鼠長期試驗中無慢性毒性。 
2.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每人每日最大容許攝取量為15毫克/每公斤體重。以60公斤的成人計算,每日最大容許量900 mg。 
 
Q5:什麼是精煉之棉籽油? 
A5:棉籽油是以棉籽為原料,經由壓榨或壓榨、萃取併用方式製取油脂而來,精煉之棉籽油為世界各國烹調使用之植物油之一。 
 
Q6:精煉棉籽油的安全性? 
A6:1.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民國68年起即規範食用棉籽油需將粗原油經過脫膠、脫酸、脫蠟、脫色、脫臭等精煉加工過程,並訂有食用棉籽油品質規定(CNS總號4832類號N5144)。 
2.經精煉加工的棉籽油,即可去除自然存在於棉籽之棉籽酚(游離棉籽酚含量極低),未精煉之棉籽油不得作為食品使用。 
 
Q7:什麼是棉籽酚? 
A7:1.棉籽酚為棉花自我防禦物質,天然存在於棉花中,為植物抗毒素,用以預防害蟲與疾病。 
2.依照CNS食用棉籽油規範,粗原油需經過規定之加工步驟製成精製油。食用棉籽油經過精煉處理,可去除大部分的棉籽酚,其游離棉籽酚含量極低。
 
Q8:棉籽酚的毒性? 
A8:1.根據歐洲食品安全局(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 2009年的評估,棉籽酚雖不具有基因毒性,但過去實驗結果顯示,棉籽酚會造成精子死亡、抑制精子生成以及減少精子數等男性生殖毒性,特別對單胃動物(monogastric)會干擾動情週期、懷孕以及胚胎生成,所以可能進一步導致不孕。 
2.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尚未對棉籽酚做出致癌性之分類評估。1986年Heywood等人根據大鼠試驗所推論之無毒害劑量為5 mg/kg bw/day (EFSA, 2009)。但是目前尚未有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健康準則含量(health-based guidance value)。 
 
Q9:植物油種類及其特性? 
A9: 
 一般植物油,如大豆油、葵花籽油、芥花籽油、玉米油、橄欖油、葡萄籽油、胡麻油等,都屬於不飽和脂肪酸含量(85%%u4EE5上)較高的油,因熔點低,故在一般室溫下為液態,且較具健康性,因此適合作為家庭烹調用油 
 牛脂、猪油、棕櫚油等,因飽和脂肪酸含量(34%%u4EE5上)較高,熔點高,故在一般室溫下為固態,且具有可塑性,適合作為一般烘焙用油的主原料。又,因氧化安定性佳,適合作為業務用油炸油使用。 
 天然奶油因其誘人的風味及在一般室溫下為固態(熔點約32℃),具有可塑性,故廣泛被使用於高級烘焙製品(如,西點、蛋糕、麵包等)中。 
 
Q10:國內油品的標示原則? 
A10: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完整標示,且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宣稱100%%u6A44欖油品,即不得摻雜其他油品混充;內容物並應依各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如係使用調合油品,即內容物須由高至低依序展列各種油脂名稱。 
2.依據同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原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於99年9月20日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標示,並自100年3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其標示規定: 
(1)屬調合油者,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且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6公厘。 
(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2種以下(含2種)油脂名稱為品名。 
(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1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50%%u4EE5上。 
(4)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2種油脂名稱者,該2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30%%u4EE5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5)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 
 
Q11:針對此次事件,不法廠商違反相關法令? 
A11:針對此次事件,不法廠商將依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分,並勒令全面停工。依違反態樣不同分析如下: 
 
違規態樣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條文 
罰則(違反條文) 
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或添加食品添加物未予誠實標示 
第28條之標示不實 
罰4-20萬元 
(依第45條)
銅葉綠素等非法添加 
第18條之使用範圍 
產品沒入銷毀,罰3-300萬(依第47條)
業者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 
第15條之「攙偽或假冒」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2.如未獲起訴,最高得處1500萬元罰鍰,或於所得利益範圍予以重罰 
業者不願提供資料 
第47條拒不提供或資料不實 
1.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Q12:國內食用油品摻雜其他油品之檢驗技術是否已與國際接軌?(10/22新增) 
A12:1.國際間食用油品之鑑別,係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為主流,並藉由比對資料庫進行研判。惟因脂肪酸百分組成會因植物品種、產地、季節、萃油方式及加工過程而不同,故資料庫比對所得結果仍需輔以工廠稽查及產品配方等進行確認及最終判定。其他油品鑑別之檢驗技術,亦面臨相同問題。 
2.檢驗為發掘不法食品之手段之一,倘能獲得更多的源頭稽查資訊、可能摻偽成分並輔以各式檢驗技術,即可有效打擊不法食品。 
3.針對此次油品摻雜事件,本署可藉由脂肪酸組成、棉籽酚及銅葉綠素等之分析,再綜合工廠稽查結果,應可有效發掘摻偽油品。 
 
Q13: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油品種類、特性、製造過程及適用烹調方式簡介,可以在哪裡獲得資訊?(10/24新增) 
A13:本署已於100年編印「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包含油脂種類、特性、製造過程、與其適用烹調方式簡介、油炸油品質變化過程及換油判定依據、本署油炸油管理相關規範及Q&A等。該手冊現已置於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出版品>圖書)供業者與民眾直接下載參考使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日期:2013-10-22】:風險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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