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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校外安全(溺水、工讀、賃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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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遵守規則,生命才有保障 

騎乘機車防衛觀念要有                                                     宣講人:陳建良 生輔組長

想你的愛車也變這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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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自撞車禍事故☸                              你也可以下載監理服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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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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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

上面圖片顯示是哪裡??

 

 

探討一.校園周圍高風險路段(口)

<行車請注意安全、保持安全距離、注意前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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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執法上路 機車未兩段式左轉也將取締


探討二.校園路(口)轉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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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路口係二段式轉彎,騎乘機車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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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號誌現為車輛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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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號誌現為(開)車輛直行或左轉!機車尚不得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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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號誌為綠燈時機車得左轉!行人可通行!!(請看行人穿越道判別)>

 

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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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說明: 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機車左轉未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期限內繳納最低600元~逾期未繳60日以上最高900元

探討三.校園放學狀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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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於門口排列,先行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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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接續離校、後續為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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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為行人路隊離校(區分一、二路)
 

學生獎懲規定:第九、十條之第1、2款,<不按規定進出校區、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或不遵從交通服務隊指揮>,安全是回家的路!! 請同學們共同配合!!

*處以警告、小過之小過之處分


探討四.狀況(常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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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圖片中有何違規狀況??

 

佐證新聞1    佐證新聞2    佐證新聞3


法規說明: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探討五.用走的也是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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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要停在自己的位置(物有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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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圖片中有何違規疑慮??

 


法規說明:
機車佔用汽車停車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路邊停車格權責機關是市府交通局,如有人用交通椎佔用汽車停車格,經檢舉由交通局人員勸導移除,若經勸不聽,可依《廢棄物清理清理法》清理。
 
提醒說明:
停車格糾紛屬於私權爭議,非警方拖吊車所能處理的公權力範圍,不過,一旦遇到停車格遭竊佔,仍可先請警方通知對方移車,並拍照存證,若車主長時間不來移走,就逐日拍照,這些紀錄都可以當成日後的呈堂證供。
若停車格位於社區,車主就可依管理委員會所訂的停車規範處理,多數可對違規車輛上鎖限制行動,等到繳完罰款才能讓他領車;若停車格為公有停車場,承租人有固定車位,也可依停車場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千萬不要動手!」不只刮車有問題,洩氣也可能涉及毀損,切勿氣急攻心做錯事,受害者反變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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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圖片中有何違規狀況??

佐證新聞1    佐證新聞2    佐證新聞3


法規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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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圖片中有何違規疑慮??

佐證新聞1    佐證新聞2  佐證新聞3


法規說明: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爰此,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

案件探討

說明:(請先閱讀一下)

台中某科大3名男大生,22日晚上騎機車夜衝武嶺,23日上午下山,騎車行經台14線北山段,其中18歲吳姓男大生,疑似疲勞而精神不好,機車衝往護欄,人車摔進水溝,人被機車壓住且車子起火燃燒,有路人搬礦泉水、拿滅火器協助滅火,救護人員抵達再射水降溫後,將下半身嚴重燒傷的吳男拖出送醫急救,經1天救治仍於今天因器官衰竭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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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原因探究➤(請於下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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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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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看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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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仔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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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代表的意思?? 你覺得你如行駛在路上,你該怎麼做??

交通案例警惕

應該如何避免??

 

議題回饋單

M-1

 

學生作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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