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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校園週(反毒、反霸、反菸、反黑....)

 <吸毒害人又害己,遠離才是好計策>

 

毒品百百種,你看懂幾種?                    1

恐怖! 新興毒品"浴鹽.喵喵" 今年已奪60命

浴鹽毒品合成卡西酮類 吸食易狂躁

直擊少年街頭 大膽交易毒品

成癮的科學––受毒品影響的大腦

毒品脫序行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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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電子菸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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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電子煙的危害比香煙危害低?再不看就晚了!

news 18歲少年抽電子菸 致肺塌陷險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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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神祕死於肺病 美當局:勿吸電子菸

news 你不得不知的電子菸研究(衛生福利部 )   很重要! 很重要! 很重要!

販賣電子菸是違法ㄉ是違法的行為 (It is illegal to sell electronic cigarettes.)

抽電子煙有無違法?違反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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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比你想像傷害來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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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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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知多少??>


網路霸凌可能觸犯的刑責

透過即時通、部落格、社群網站等網路暱稱或訊息來罵人

在網路上指名道姓批評別人

假扮受害者的身分,發佈不實言論

在網路上,舉辦或參與惡意票選(如班上最醜的人、最討人厭的人)

未經同意張貼別人不堪的照片到網路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

合成照片或影像,貶低或詆毀他人

將不雅照片或影片上傳至網路空間

 刑法第27章:公然侮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網路上載錄、轉寄色情、不雅照片或影片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ü 刑法第 315 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ü 刑法第 318 條之1:妨害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ü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ü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ü 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電話、照片。

ü 欺騙當事人,以獲得個人資料,進而外洩。

ü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ü 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ü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ü 盜用他人的帳號惡作劇留言。

ü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無故入侵電腦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ü 透過電子郵件或簡訊警告或恐嚇他人。

ü 透過網路搜尋被害者,不斷地發佈令人不舒服的訊息。

ü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ü 將攻擊行為錄影,上傳網路供人觀看、轉載。

ü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ü 刑法第 278 條: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或7年以上有期。

ü 刑法第 283 條:傷害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ü 刑法第 286 條:傷害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ü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3 條第1項第3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ü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4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ü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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