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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宣導 / 108鑑定變更

一、108學年度起,提報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者,如持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應檢附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附件一:公文)
 
二、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108年7月10後持舊制手冊(綠色)身心障礙手冊者,將視同無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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