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須知 / 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O8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1209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0113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0119日校務會議修訂審查

中華民國11101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1007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1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目的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住宿安全,並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並作為生活管理之依循。

二、本管理要點應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發布實施,以創造開明、信任、安全之校園環境。

 

貳、申請住宿規定:

 

一、申請住校學生應詳細閱覽各項住宿規定,填具住校申請表,並由家長親筆簽章同意,送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核,依優先順序核准進住。凡申請表資料填寫不全、不實或未由家長親筆簽名者,不予受理。

二、學生申請住校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在申請表上簽名蓋章保證:

(一)在宿舍內遵守住校生作息規定及宿舍一般規定事項。

(二)遵守教官、校安教官及宿舍舍監指導。

(三)服從宿舍幹部領導。

(四)平日優劣事項依規定辦理獎懲,受處分累計達二小過或其他違反宿舍規定屢勸不聽者,得簽奉校長核定後勒令退宿處分。

三、住宿須符合家住偏遠之條件,若事後發現提供查核資料不實者,除當事人應遷離宿舍外,並視情節檢討議處,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宿舍自治管理幹部。

(二)一年級遠道新生。

(三)二、三年級遠道學生。

 () 校內各項技藝選手,因實際需要經指導老師申請之同學。

(五)合於前列各款條件之學生申請後,若仍有剩餘空舖,得視個別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家庭及課業因素等)開放申請。

遠道定義:本校專車或經一班客運公車轉車仍無法準時抵達學校上學之地區。

四、住校申請駁回因素:

(一)資料填寫不詳細、不實或家長未簽章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交申請表者。

(二)不符合申請順序及遠道定義者。

(三)曾有不服從幹部糾舉、違反宿舍規定情節重大或經勒令退宿者。

(四)患傳染性疾病、精神異常或其他慢性疾病無法生活自理者。前述情形如於住宿後發生者,得請其停止住宿,以維護住校生健康與安全,俟其康復後,得持醫院診斷證明再行申請住宿。

(五)住宿後主動申請退宿者,未滿一年者不得再申請住宿。

 

 參、進住與膳食規定:

 

 一、經審核批覆核准住宿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繳納住宿費,並於規定時間持收費收據,攜帶行李至宿舍向舍監或自治幹部報到進住。

二、寢室與床位分配由舍監統一編排,並得視學生住宿表現優劣情況適時辦理調整,以利管理,嚴禁擅自調換床位。

三、住校生按照規定一律參加團膳,除假日外,午、晚餐必須在校用餐。餐費每月依實際用餐日數核實收繳,餐費收費標準如有調整,將於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餐費無故不繳納者,得勒令退宿。

四、經核定住宿者,曾患慢性疾病或痼疾者,應先行向舍監及生輔組報備,並告知同寢室學生,以利掌握及提供必要之協助;若有感染傳染性之疾病,經就醫診治後,必要時暫移健康自主管理寢室居住,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健康。

 

 肆、住校生生活作息規定:

 

國立草屯商工學生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

時間

作息

注意事項

6:30-7:00

起床及盥洗

播放音樂,同學起床盥洗。

7:10

早點名

一、在餐廳實施點名。

二、依特殊狀況調整點名地點。

離開宿舍

宿舍關閉

宿舍關閉時間,如因故須進入宿舍者,應向生輔組長或輔導教官(值日教官)報備並登記後始得進入。

1700

宿舍開門

1700-1800

晚餐時間

請於1755前儘早用餐;外出應申請外出單並注意路程,避免遲到返校。

1800

寢室點名

請於寢室靜待學生幹部點名,未到者記公差,並取消下週外出時間。

1800-1900

自由活動

及盥洗

服儀應整齊,不得穿著睡衣、拖鞋等進出宿舍。

1900

晚自習點名

於餐廳依排定座位就坐,由宿舍學生幹部點名。

1900-1950

1

晚自習

一、於餐廳依排定座位就坐自習。

二、非休息時間禁止講手機、拿外食、睡覺、聊天或擅離餐廳等,以免影響他人讀書。

三、不得穿著拖鞋,可著涼鞋、球鞋、皮鞋。

2010-2100

2

晚自習

2100

晚 點 名

一、在餐廰實施點名。

二、依特殊狀況調整點名地點。

三、點完名後,應立即返回宿舍,不得在外逗留遊蕩或拿外食。

2230

熄燈、就寢

22302250所有人於各該寢室內,由各區學生幹部不定期查鋪並關閉各區公共電源,夜讀者使用個人檯燈,非經許可2300後不得再盥洗,並避免走動,討論功課應小聲交談,以免影響他人就寢。

附註

一、收假日於2100在餐廳點名,無法準時返宿者,應於點名前(1730-2100)請家長以電話通知舍監或教官完成請假程序。

二、每周四(或放假前最後住宿日)19002100為宿舍大掃除,禁止任意申請下街外出、外宿等影響打掃工作。

三、住宿生相關生活作息除遵守舍監、教官(校安教官)之督導,並應服從學生幹部之指揮。

四、住宿生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校規議處。

五、宿舍緊急事件聯絡電話:舍監專線:049-2334641(下午17:30至隔日上午7:30)

白天上班時間請聯絡本校生輔組:049-2362082轉分機:2123

    

 

一、住校學生均應按照作息規定妥善安排生活,違規者按校規議處。

二、每日早晨學生須著學生制服、帶書包及上課所需使用文具到集合場地參加早點名。

三、在校期間一律禁止外出,如因身體不適等事故須向舍監或值班教官申請,惟應請家長先行來電告知或確認,經核准後持登記聯向自治幹部報告,於外出登記簿上登記後始可外出,並於規定時間內持就醫證明文件銷假。

四、晚自習視同正常上課,所有住校生均應參加,無故不到者依校規議處。點名遲到視情節第一次者以宿舍區勞動服務辦理,再犯者警告論處,上述屢勸不配合宿舍作息者將知會家長辦理退宿。

(一)需參加各項技能選手訓練者,須經過申請程序或負責師長提出證明同意後始可前往,惟訓練時間均應遵守各項練習規定,經查獲未遵守者取消請假練習機會,並視情況依校規給予懲處。

(二)申請參加校內工讀的同學,應於學期初提出申請證明,依工讀時間前往指定教室工讀,並於結束後立即返回宿舍並主動找舍監點名,若有無故缺席或遲到亦比照住宿規定辦理懲處。

五、晚自習僅可做作業、複習功課,不可閱讀其他無關課程之課外書籍、睡覺、聊天、吃東西或聽音樂。閱讀優良課外書籍應於下課或非晚自習時間,凡經舍監、幹部糾正而未改善者或累犯,按校規處分。

六、早、晚點名所有人均應到齊,平日於晚上廿一時點名,週日或國定假日之收假點名時間亦同,例假日留宿得由值勤教官視狀況調整點名時間,遲到者、未請假或無故不到者,依本要點實施懲處。

七、晚上廿二時三十分熄燈就寢後,所有學生應回寢室就寢並靜候幹部查寢,寢室不可上鎖,不得藉故逗留於寢室外或到其他寢室,自治幹部於廿二時五十分前完成查寢及回報。

八、晚上廿二時三十分至廿三時三十分寢室晚自習時段,學生可自行選擇參加與否,但仍以作功課為限,未參加學生一律就寢,不得藉故做其他事情。

九、有特殊事由無法配合作息規定,均應事先請家長電話請假,不假外出或外宿者視情節處以小過乙至二次處分;外宿學生請假手續完成後一律返家,未經父母同意者不得留宿親戚、朋友、學生家,違反者一律小過二次以上及退宿處分。

十、晚餐須於餐廳用餐,因故無法到場用餐,應先向教官或舍監報備核准,無故不到餐廳用餐,視同違反作息規定,按規定議處,並通知家長。

十一、打掃時應按分配之工作內容確實打掃,不可從事清潔工作以外之任何事情,此期間嬉

戲打球、無故不參加或打掃不乾淨者按校規處分。

十二、任何時間嚴禁在宿舍、餐廳大聲喧嘩、奔跑、跳躍、嬉戲,影響安寧。違規學生依違規情節按校規處分。

十三、如有其他規定事項,另於早、晚點名時公布。

 

伍、住校生一般生活規定: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非經家長來電並完成請假程序不得外宿,週休二日或連續二日以上之假日,住校生應全部返家,學生宿舍關閉。但星期六、日上輔導課或重修必須留宿者,應於星期三晚上完成留宿登記表之登錄填寫(非經校長核准之學校各項活動因素一律不得申請留宿),未登記者不得留宿;同時留宿未達7人以上者,當週五晚間亦不辦理留宿(每日住宿費約新臺幣45元)。

二、宿舍於早點名後關閉,所有學生不得再返宿舍,直至下午放學才能進入宿舍,宿舍關閉期間如遇緊急事故,需進入寢室,須經生輔組核准並於登記簿上登記始可借用鑰匙開門進入宿舍鑰匙登記簿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夜間因故需長期固定外宿者,須由家長簽訂同意書,並於開學後二週內向舍監提出申請;若於開學後才入住者,亦於入住後兩週內提出申請。外宿申請表。

四、本校宿舍每學年得遴選學生自治幹部,計男宿大隊長1員、副大隊長1員、區隊長6員,女宿大隊長1員、副大隊長1員、區隊長4員,負責宿舍打掃工作分配、秩序管理、公共設備之維護、住宿生情況回報、代表住宿生參與宿舍相關會議等,學期結束前由舍監呈報辦理敘獎。

五、宿舍每學期召開一次住宿生座談會,住宿生得於會中提出有關住宿生活之良性建議,平日亦得隨時向學生幹部、舍監、值班教官及生輔組直接反映。

六、宿舍內所有公物應愛惜使用,各項設備損壞者應即時回報並於學校首頁之公物報修系統報修。蓄意破壞公物者除負維修或賠償之責外,另按校規處分並勒令退宿。

七、未經同意禁止私自進入他人寢室,貴重物品及現金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寢室,以免遺失。

進入餐廳應輕聲慢步,就座時應端莊穩重,咀嚼時不發出聲音,培養優良的用餐禮儀。

桌面及板凳均應擦拭乾淨,桌椅排放整齊,菜渣應按規定送至指定地點集中處理,未清理者除負責環境勞動服務外,屢犯者依學生獎懲規定嚴懲辦理。

九、住宿學生應保持優良的個人衛生習慣,衣物及襪子應天天換洗,所有換洗衣物應於當日清洗後晾曬於洗衣場,勿置放於寢室、廁所或晾曬於寢室及其他地方,每日離開宿舍須將寢室垃圾攜出,以維環境衛生。

十、宿舍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菸、酒、刀械等危險物品)及攜帶個人電腦及私人電器用品(吹風機除外),因特殊需要應向舍監報備核准後始可使用。

十一、  室友間應相互照顧、扶持,如有室友生病,應馬上通知幹部、舍監及教官處理。

十二、  於住宿後患傳染性疾病、精神異常或其他慢性疾病無法自理生活者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後,請其停止住宿,以維護住宿生健康與安全。

十三、  其他事項:

(一)男女學生應嚴守性別規範,私自進入異性宿舍區域或有逾越性別規範之不當舉動者,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辦理退宿。

(二)嚴禁學生攀爬陽台、窗戶、圍牆,違者一律依學生獎懲規定議處。屢勸不聽者,退宿處分。

(三)非經許可,宿舍內不准會客或帶親友進入、逗留及過夜,違者小過以上處分。

(四)不得留宿非住校生,違者雙方均處以小過以上處分,並視情況要求非住宿生立即離宿。

(五)不服從幹部、舍監、教官(校安教官)糾正者,依獎懲規定議處,屢勸不聽者勒令退宿。

(六)宿舍內嚴禁打玩樸克牌、麻將、象棋或相關賭具,違者均予小過以上處分,有賭博行為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記大過處分。

(七)宿舍內不得飼養各種昆蟲及動物,違者除需將飼養區域完成清掃,並要求帶離住宿區。

(八)內務應按規定每日整理,時時保持整齊,打掃工作須按分配於規定時間內打掃乾淨,所有住宿學生依分工項目整理寢室內部及公共區域之環境,未依規定打掃者,經勸導仍不聽從者,警告乙次處分,宿舍清掃若有值得嘉許之處亦可建議獎勵,以茲鼓勵。

(九)晚自習或其他時間內如需使用電腦者,應於當天向舍監、幹部申請登記,使用電腦只可做作業或上網查資料,不得玩線上遊戲,違者一律小過以上處分。

 () 男、女宿舍依規定設立健康自主管理寢室,用於住宿生罹患傳染性疾病時隔離,以確保避免傳染其它住宿生。 

(十一) 學生身體與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學生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關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本校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教職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

2.      為維護學生住宿安全,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得依本要點,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得在宿舍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並應全程錄影;本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以下所列之違法或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進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檢查辦法及錄影資料保存年限同前項。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或麻醉藥品。

3)危害性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4)菸(含電子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5)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6)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5.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十四、為避免緊急危難,配合國家防災日定期辦理防災逃生演練,住宿生需熟悉宿舍逃生路線,以維護住宿安全。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陸、退宿規定

 

 一、住宿生於學期中因故申請退宿者,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簽具申請表,經校方核

准,並辦妥一切退宿手續,方可搬出,並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退還其部份住宿費用,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校。

二、退宿學生未按退宿程序申請核准而擅自搬離,除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並取消以後申請資格。

三、退宿前需將寢室完成整理、清掃,檢查各項設備是否完整、到齊,由舍監完成檢閱,若有損壞者,依其損壞狀況辦理呈報、修復,如係因人為疏失者需照價賠償、修復,以維宿舍環境妥善。退宿寢室設備歸還切結書

四、應屆畢業班學生辦理暫緩離校留宿規定:

() 學生申請留校住宿獲准後,暫緩辦理退宿手續,俟辦妥離校手續後再發給畢業證書。

() 住宿期間應遵守相關作息及管理規定,違反規定不服勸誡者,取消其繼續住宿資格,並通知家長帶回。

 

柒、本要點經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