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民國103年8月29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4年8月28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7年8月30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8年8月30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置辦日用品及學生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設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學校內(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 二 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準社員。本校得參加本社為團體社員。
凡在本校退休之社員,經保留社員資格者,僅有交易權、盈餘及股息分配權與股金退還請求權 (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本社社員如在本校退休者,應予退社(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不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 三 章 社 股
第 九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及準社員每人認購壹股。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社員代表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個人社員按單位分組,各組社員每20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20人而超過10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
二、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5人(最多五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一年(至多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出。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理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監事任期為二年,均得連選連任。(準社員代表實習理事、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或「各組分配名額在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擇一訂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討論發展合作事業方法。
三、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四、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五、社員(代表)大會及社務會議召開。
六、聘任職員。
七、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八、調解社員間糾紛。
九、社員讓股或擔保債務同意權。
十、章程未規定或大會無決議時充任清算人之權。
十一、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問題。
十二、其他與社性質及業務範圍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事務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職員。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
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
種委員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
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
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年(最多二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 (代表) 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
請求理事會召集之。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
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
二、代理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書籍、餐盒、學生服裝及自備工具
...等業務。(以上各項業務,由各社自行決定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 七 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一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四十九作公益金,以社務會決議,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學校公共設備與設施經費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使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 八 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理事主席: (簽名蓋章) 監事主席: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