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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民國67921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民國103829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4828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7830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8830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置辦日用品及學生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設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學校內(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 二 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準社員。本校得參加本社為團體社員。

凡在本校退休之社員,經保留社員資格者,僅有交易權、盈餘及股息分配權與股金退還請求權 (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本社社員如在本校退休者,應予退社(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不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 三 章 社 股

 

第 九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及準社員每人認購壹股。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社員代表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個人社員按單位分組,各組社員每20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20人而超過10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

二、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5人(最多五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一年(至多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出。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理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監事任期為二年,均得連選連任。(準社員代表實習理事、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或「各組分配名額在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擇一訂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討論發展合作事業方法。

三、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四、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五、社員(代表)大會及社務會議召開。

六、聘任職員。

七、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八、調解社員間糾紛。

九、社員讓股或擔保債務同意權。

十、章程未規定或大會無決議時充任清算人之權。

十一、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問題。

十二、其他與社性質及業務範圍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事務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職員。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

          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

種委員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

           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

           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年(最多二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 (代表) 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

請求理事會召集之。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

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

二、代理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書籍、餐盒、學生服裝及自備工具

...等業務。(以上各項業務,由各社自行決定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 七 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冊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案,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一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四十九作公益金,以社務會決議,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學校公共設備與設施經費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使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 八 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理事主席:         (簽名蓋章) 監事主席:           (簽名蓋章)

 

 

 

 

              民            107         8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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