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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南投縣草屯商工校友會章程(草案)

94312日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10427日修訂

106429日修訂

107428日修訂

1081213日修訂

11210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草屯商工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發揚草屯商工校譽、促進校友情誼、推動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新庄里芬草路二段七三六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互相砥礪學行,增進校友情誼,參與社會服務。

二、協助母校校務發展及支持各項活動。

三、宣揚母校校譽。

四、回饋母校設置學生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五、捐助母校、贊助母校各項教學設施及建設。                    

第 六 條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年滿二十歲,曾在母校求學之學生或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均可加入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四種:

一、普通會員:每年繳交年費者。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

三、贊助會員:未取得畢(結)業者,及現任職母校教職員工,完成會費繳納者。

四、榮譽會員: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2/3以上同意者。

第 八 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提案及表決權。

三、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會議時會務之質詢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及權利。

六、其它會員應享之權利。

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一、二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員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種職務。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三、四款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且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三分之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暨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九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進行。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各項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會費分普通會員會費、永久會員會費及贊助會員會費三種。普通會員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三百元整,以每屆次理監事任期三年繳交一次為原則,永久會員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由本會製發永久會員證,以後即不必再繳納會費,贊助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三百元整。

第卅五條  會員入會費及永久會員會費均應提撥作為基金,以其孳息作為本會經費。基金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得變更動用。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三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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