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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民國 67 年 9 月 21 日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104 年 8 月 28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107 年 8 月 30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草屯商工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 第二條:本社以置辦日用品及學生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 第三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四條:本社以學校內(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 二 章 社 員
- 第六條: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準社員。本校得參加本社為團體社員。
凡在本校退休之社員,經保留社員資格者,僅有交易權、盈餘及股息分配權與股金退還請求權 (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本社社員如在本校退休者,應予退社(本項適用於教師、職員、工友退休後,不保留其社員資格者)。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 第七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離職。
- 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 死亡。
- 第八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 三 章 社 股
- 第九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及準社員每人認購壹股。
- 第十條: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 第十一條: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十二條: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社員代表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個人社員按單位分組,各組社員每20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20人而超過10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
- 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5人(最多五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一年(至多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三條: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出。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理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監事任期為二年,均得連選連任。 - 第十四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十五條: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 第十六條: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進行。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擬定業務計畫。
- 討論發展合作事業方法。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社員(代表)大會及社務會議召開。
- 聘任職員。
- 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社員讓股或擔保債務同意權。
- 章程未規定或大會無決議時充任清算人之權。
-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問題。
- 其他與社性質及業務範圍有關事項。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第十九條:本社設經理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事務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職員。
- 第二十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 第二十一條: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章程另定之。
-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各種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 第二十三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二年。
第 五 章 會 議
- 第二十四條: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 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 第二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第二十六條: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 第二十七條: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第 六 章 業 務
- 第二十九條:本社業務如下:
- 供銷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
- 代理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書籍、餐盒、學生服裝及自備工具等業務。
- 第三十條: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 第三十一條: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 第三十二條: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 七 章 結 算
- 第三十三條: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具報表送經監事會審核後,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四條: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 以百分之一作公積金。
- 以百分之四十九作公益金,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學校公共設備與設施經費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使用。
-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
- 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
第 八 章 解 散
- 第三十五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 第三十六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 則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理事主席: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監事主席: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