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學媒體」借用管理辦法 |
089年11月1日行政會議訂定 |
99年12月6日行政會議訂定 |
102年9月14日行政會議修定 |
第一條 目的:為有效支援教學,改進教學技術,活潑教學方法,提昇學習效果,提供各類教學媒體,以供教師教學應用,特訂本 辦法。 |
第二條 教學媒體範圍 |
一、本辦法所稱教學媒體係指各項為教學目的使用之教材。如書籍資料、CD光碟、VCD光碟、DVD光碟、電腦軟體等。 |
二、教師因教學需要,得由教學研究會中提出購置各項媒體之申請,經設備組統整後,申請購置。各職業類科主任亦得視教 學之需求提出購置申請。 |
第三條 媒體管理 |
一、人員 |
(一)各項共同科目之教學媒體,由設備組統一管理。 |
(二)職業類科目各項專業教學媒體,由各職業科自行管理。 |
(三)各專案教學之教學媒體,由各承辦單位自行管理。 |
二、內涵 |
(一)各項教學媒體之管理,包合列帳、編目、整理、出借、收還、保管、申購等。 |
(二)管理人員應隨時檢視媒體性能,維持正常使用之狀況。 |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檢視軟體媒體,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如有不符,應做必要之處理。 |
第四條 借用人員 |
一、教師因教學需要,須借用教學媒體者,應親自或指定學生辦理借用手續。 |
二、教職員工因公務、進修等須借用教學媒體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借用事宜。 |
第五條 借用與歸還 |
一、任課教師因教學需要,需借用媒體者,應於上課前向管理人員登記借用。使用完畢應即刻歸還,以應他班教學之需求。 |
二、教職員工因公務、進修等需借用媒體者,應以不影響教學為限。 |
三、教職員工因公務、進修等需借用媒體者,每次至多三件,每件限用二天。因特殊需求,得在不影響教學運作下,申請延 期,唯至遲應於當學期結束日歸還。 |
四、學校基於特殊需求,得通知借用人提早歸還所借媒體。 |
第六條 特殊規定 |
一、教師上課使用教學媒體,不論是向管理單位借用或自備,均必須符合教學主題與進度。 |
二、教師上課使用自行備用之教學媒體,亦應符合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 |
三、教師上課使用之電腦軟體應嚴防病毒之侵害。 |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