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648 號函示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請各位同仁詳閱以下原則:
- (一) 鑑定與計畫:
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時,應同步辦理相關配套轉銜。 - (二) 緊急應變:
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支援網絡),並落實演練機制。 - (三) 特需課程:
依學生需求提供特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 (四) 教職交接(重點):
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之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學生狀況及注意事項。 - (五) 知能研習:
辦理相關人員知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及正向行為支持(可採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 - (六) 事發處置(重點):
事發當下請立即採取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空間與專人陪伴),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以確保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再研擬後續檢討與心理支持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