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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行為學生處遇原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648號函示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請同仁詳閱: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知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得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
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113情障中心-學生個別適應調查-學生基本表現與環境適配性檢核表-初級預防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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