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
摘要如下:詳參附件
一、依據:依114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187號函。
二、 實施對象:持有效期限內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且有安置需求之學生。
三、 安置類型
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四、 申請資格、時間及表件
-學生就讀後適應不良, 學校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
-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佐證。
-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
-就讀學校應於每年5/20日及12/20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
五、 本校辦理時間:因需搜集資料及召開特推會,本校有重新安置需求學生請於下列日期前提出申請表,以利後續作業。
114學年度
第1學期 | 114年11月28日(五)前 |
第2學期 | 115年04月30日 (四)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