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 / 國立草屯商工 學務處校安中心
校園發現電子煙警察機關處理程序與規範
為防制電子煙侵入校園,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學校如發現學生持有或販售電子煙之相關處理程序如下:
- 依據基礎: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106 年 12 月 4 日投警少字第 1060057183 號函辦理。
- 違禁物與檢驗處置:學校如發現學生攜帶、吸食或販售電子煙,應將電子煙函送衛生機關依法進行檢驗,並由其派員追查販賣業者實施行政檢查。
- 職務協助與毒品防制:如有窒礙難行之處,另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職務協助。若查獲電子煙含有毒品成分,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範疇,再由衛生機關移請警察機關依法移送或施以行政裁罰。
💡 校園菸害防制提醒
電子煙多半含有尼古丁及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對青少年發育影響深遠。校園全面禁止吸食及攜帶各類電子煙與新興菸品,請全校師生共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