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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法律責任與法定通報義務說明

為維護友善校園環境,請全校師生及家長了解霸凌行為衍生之刑法、民事、行政罰責任及通報要領: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學生霸凌行為與法律責任對照表
責任性質行為態樣法規依據與法律責任年齡適用與備註
刑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
 

  •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依規定處以保護處分。
  •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事責任或移送少年法庭處以保護處分。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妨害自由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強制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恐嚇危害與取財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侮辱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人格權受侵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身心虐待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身心虐待處罰):
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身心虐待情事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如為霸凌行為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時,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學生在校或於校外對他人為霸凌侵害行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必須與學生共同負擔龐大之連帶金錢賠償與法律責任,家長應隨時關心子女生活言行。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法定通報義務

  • 禁止身心虐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或不正當之行為。
  • 責任通報時限: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未依法通報應負之責任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校長及教職員工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即時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 行政罰鍰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懲處責任: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記大過或相應懲處。

消息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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