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 責任性質 | 行為態樣 | 法規依據與法律責任 | 年齡適用與備註 |
|---|---|---|---|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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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妨害自由 | 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 ||
| 強制 |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恐嚇危害與取財 |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 ||
|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侮辱 |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
| 誹謗 |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
| 民事責任 | 一般侵權行為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人格權受侵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身心虐待處罰): 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身心虐待情事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