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住宿生及寄宿生專區寄宿生寄宿輔導實施辦法
國立草屯商工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國立草屯商工寄居生寄宿輔導實施辦法

壹、依據

  1. 依據教育部南投縣聯絡處投軍字第 0930000244 號函辦理。
  2. 依本校實際狀況擬訂辦理。

貳、目的

為瞭解外縣市學生就讀本校寄居校外之生活動態與境況,以及確實掌握與有效輔導為目的。

叁、實施對象

  • 男學生:凡就讀本校需要寄居校外之學生。
  • 女學生:除通學外,應一律住校;如欲寄居,則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屬家中。

肆、區域規劃

為便於集中管理、勤於訪查以及相互照應,限制寄居範圍如下:

  • 寄居草屯鎮地區內,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戚家中。
  • 寄居鄰近外縣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埔里鎮等地),必須住在三親等內之親戚家中。

伍、校外住宿申請規定

  1. 凡寄居校外之學生,於新學期開學後一週內,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登記手續,檢附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並填寫寄居調查表(如附表一)。
  2. 填表時應依表格規定逐項詳實填寫不得遺漏;如有隱瞞情事經查覺者,將予個別輔導,追查原因後輔導其按規定填表寄宿。
  3. 校外寄宿生填妥登記表後交回生輔組以利編組(寄宿生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並向承辦教官索取房東保證書及家長同意書,分別辦妥簽證手續送回生輔組存案。於寄居期間不得有越軌行為,否則以違犯校規論處(家長同意書如附表三,房東保證書如附表四)。

陸、遷徙規定

凡校外寄宿生如確因環境不宜需要搬遷時,應先向生輔組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五),經核准後始得遷移。若私自搬遷一經查覺,責成導師、輔導教官會同家長共同了解搬遷原因,並作適當輔導使其能依遷徙規定辦理。

柒、校外寄宿生訪問規定

學校為確實了解學生寄居校外生活狀況,得隨時派學務人員或導師前往訪問,並將訪問所見登記在訪問表中(如附表六)作為平時輔導參考。訪問方式如下:

  1. 定期訪問:學期中概分為三次,日程表另定,由學務處人員擔任之。
  2. 不定期訪問:對校外寄宿生視狀況需要,隨時作臨時性查訪以了解其生活情形。
  3. 家庭訪問:以各班導師擔任為原則,並請將訪問經過記於訪問登記表中(如附表七、八),交由生活輔導組長將訪查結果以信函通知家長,俾便共同配合輔導。
  4. 突擊訪查:無論採何種方式訪問,事先均不通知,期能真實了解學生實際生活情形。
  5. 訪問時間:以週一至週五為原則;如於週六、日訪問時,需事先通知學生在住所等候。

捌、一般規定

  1. 寄宿生如有多人聚居一處時,應推派一人為幹部,負責與學校保持聯繫並掌握動態,如遇突發事件隨時向學務處報告處理。
  2. 寄宿生如有疑難病痛時,應隨時向導師或生輔組值班人員報告,以便協助解決與送醫診治,必要時與家長取得聯繫共同解決。
  3. 學生寄居校外,日常服裝應按學校規定穿著。
  4. 如穿著便服時,以樸素大方為原則,不得穿著奇裝異服。

玖、附則

  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2. 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消息公佈欄

跳至網頁頂部